當初給的發票上面的發票章並無署名愛妮雅或是芸妮股份相關字樣,因為他們的商店是依 附著服飾店,所以發票章蓋的字樣是巧倪服飾店及當初的店址,也就是說開發票的商店都 是服飾店,而不是那家化妝品店,這樣能夠算有利證據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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